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
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
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
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
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六)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
,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
準。
(七)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
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八)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
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
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下
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
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
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
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
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
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
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
位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
花稅票。副本____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40001016900-10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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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2015/11/17
我國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具之形式
(一)法律應具有條文形式:
1.法律在形式上表現於文句者,應分若干條,是即所謂法條,亦稱條文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調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
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低兩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四等
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
第一條 本業務章則依建築師法第三十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師為自由職業之一,其任務為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一面受委託人之酬金,一面運用其藝術及技術上之學術與經驗盡其業務上應有之各項業務。在設計時期,建築師對於委託人處於顧問之地位,貢獻意見及設計繪圖。
第三條 建築師之主要業務分為勘測規劃、詳細設計、現場監造。
第四條 勘測規劃事項規定如左:
一、察勘建築基地: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後,應根據委託人提出詳細準確地繪圖,進行規劃,並親赴該建築地址詳細察勘地勢、鄰近情況、公用事業設備、都市計畫情形等,倘查見地基形勢與境界線等與委託人所供給之地形不盡符合或有未詳盡處,應由委託人申請地政機關重新加以測量。必要時得請委託人根據建築師意見,提供當地質鑽探等資料。
二、規劃圖說之製作:建築師應根據委託人之需求與意見擬訂初步規劃圖及簡略說明書並徵得委託人之同意。初步規劃圖包括必要之配置圖、平面圖、外型圖。簡略說明書包括構造方式、材料種類、設備概要及工程概算。
第五條 詳細設計事項規定如左:
建築師應依據勘測規劃圖說辦理下列詳細設計圖樣:
(一)配置及屋外設施設計圖。
(二)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一般設計。
(三)結構計算書及結構設計圖。
(四)給排水、空氣調節、電氣、瓦斯等建築設備。
(五)裝修表。
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二、編訂預算及工程說明書。
第六條 現場監造事項規定如左:
一、監督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依照詳細設計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並督導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提供有關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證明文件。
四、工程上所有應付款項,得由建築師按照建築契約之規定,予以審核及簽發領款憑證,委託人憑該領款憑證,直接付與營造業。
五、凡與工程有關之疑問由建築師解釋之,並得視為最後決定。有關委託人與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間發生之問題,建築師可按照建築契約之規定,擔任解釋並決定之,惟任何一方對於其所解決之點有不滿意,仍得向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申請仲裁。
前項現場監造事項不包括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術、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
第七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代辦申請建築執照。一切行政規費及執照費均由委託人負擔。
第八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代辦招商投標手續,一切招標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第九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辦理測量及建築物之安全鑑定、安全檢查、建築物造價鑑估,建築工程工料數量品質之鑑定。
第十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得代向主管機關調查街道建築線或土地建築物使用關係。
第十一條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某一建築工程,自勘測規劃設計監造以迄完工,其酬金按照下列各條之規定以全部建築費之百分率核計之,但因建築物種類大小不同,工作之繁重簡易得按左表之百分率為標準。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稱全部建築費係包括建築物之一切人工材料及設備之總價。
第十三條 委託人若將工程分割委託數建築師時,建築師酬金按下列比率付給之:
一、僅委託勘測規劃時,按第十一條總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付給之。
二、僅委託詳細設計時,按第十一條總酬金百分之五十五付給之。
三、僅委託現場監造時,按第十一條總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付給之。
第十四條 建築師除酬金外,得依左列各款收取費用:
一、委託人因用途、名義等變更增加建築師之手續時應另收總酬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之手續費。
二、因委託人或營造業之責任或天災人禍等而致增長監造期限時,得依營造契約工期,按逾期日數與工期比率計算增加監造費用,並由委託人負擔之。
三、申請建築執照所需之藍圖及應供給委託人全部設計藍圖五份外,其餘藍圖之工本費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五條 建築師之酬金應按下列期限由委託人付給之:
第一期:訂立委託契約時付百分之十(按全部工程概算核計之)。
第二期:勘測規劃完成時付百分之二十(按全部工程概算核計之)。
第三期:建照執照設計圖完成時付百分之二十。
第四期:建照核發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二十。
第五期:開工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十。
第六期:工程完竣半數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十。
第七期:申請使用執照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
第十六條 委託人因變更計畫或用途,須重行設計繪圖時,其增加之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七條 委託人中途停止委託時,須以書面通知建築師,並應根據建築師之工作進度結算酬金。
第十八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左列業務時,其費用由雙方協議之。
一、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二、建築物之安全檢查。
三、建築物之估價。
四、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規劃等事項。
五、代為供籌措建築資金或辦理工廠登記之有關圖件。
六、辦理拆除工程有關事項。
七、辦理申請建築線指示(定)。
八、山坡地開發,及其依法需設工程技術人員常駐工地。
九、其他各項各項相關之業務。
第十九條 建築師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均不得違反建築師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應負設計之責件,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造之責任。
第二十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露。
第二十三條 建築師有違反本業務章則時,除依法處理外,得由紀律委員會按情節輕重擬具處分意見送理監事決定會之。
第二十四條 本業務章則,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04&Itemid=57
2015/11/15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
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
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
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
團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D0070148&LNNDATE=20101223&LSER=001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
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
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 第 6 條 |
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
團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D0070148&LNNDATE=20101223&LSER=001
招標方式暨等標期
| 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 | ||||||||||||||||||||||||||||||||||||||||||||||||||
| [說明]1.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以下簡稱閱覽或閱) | ||||||||||||||||||||||||||||||||||||||||||||||||||
| 2.依本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Y短後不得少於五日.(以下簡稱電領或領) | ||||||||||||||||||||||||||||||||||||||||||||||||||
| 3.依本法 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以下簡稱電投或投) | ||||||||||||||||||||||||||||||||||||||||||||||||||
| ||||||||||||||||||||||||||||||||||||||||||||||||||
| [註一]依WTO政府採購協定第十一條第三項最短得縮短為10天 | ||||||||||||||||||||||||||||||||||||||||||||||||||
| 採購金額認定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
|
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0001250
巨額、查核、公告、小額採購金額為何?
採購金額認定標準表 單位:新台幣
| 種類 | 巨額採購 | 查核金額 | 公告金額 | 小額採購 |
| 工程 | 2億 | 5千萬 | 100萬 | 10萬元以下 |
| 財物 | 1億 | 5千萬 | 100萬 | 10萬元以下 |
| 勞務 | 2千萬 | 1千萬 | 100萬 | 10萬元以下 |
公共工程綱要編碼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碼系統中,03字頭代表那一類工作項目?
鋼筋
正確答案: 混凝土
http://pcces.pcc.gov.tw/csinew/Default.aspx?FunID=Fun_9_2&SearchType=B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 第 9 條 |
|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196&lawname=%ABD%B3%A3%A5%AB%A4g%A6a%A8%CF%A5%CE%BA%DE%A8%EE%B3W%ABh&lcmod=&lCh1=%B2%C4%A4G%B3%B9%A1B%AEe%B3%5C%A8%CF%A5%CE%A1B%AB%D8%BD%AA%B2v%A4%CE%AEe%BFn%B2v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http://laws.ilosh.gov.tw/ioshcustom/Web/Law/Detail?id=34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二、乙類:指下列工作場所或工廠:
(一)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
(二)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
(三)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http://laws.ilosh.gov.tw/ioshcustom/Web/Law/Detail?id=34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
https://www.facebook.com/252458731548388/videos/750554601738796/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0659&KeyWordHL=&StyleType=1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0659&KeyWordHL=&StyleType=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
□一、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
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祕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準的者。(專
屬權利指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祕密成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
□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
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
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
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巿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EX.App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Ex.網頁設計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
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
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Ex藝文採購
□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
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
辦理者。
□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壹百萬以下由機關首長核定)
「大雨」、「豪雨」「大豪雨」及「超大豪雨」有何不同?
大雨(heavy rain):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50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小時雨量達15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豪雨(extremely heavy rain):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13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大豪雨(torrential rain):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20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超大豪雨(extremely torrential rain):指24小時累積雨量達350毫米以上之降雨現象。
http://www.pcc.gov.tw/epaper/10107/column_0.htm
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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