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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7
我國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具之形式
(一)法律應具有條文形式:
1.
法律在形式上表現於文句者,應分若干條,是即所謂法條,亦稱條文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調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
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低兩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四等
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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