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5/11/17

我國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應具之形式


(一)法律應具有條文形式:

1.法律在形式上表現於文句者,應分若干條,是即所謂法條,亦稱條文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調直行書寫,冠以「第某條」字

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低兩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四等
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