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 |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196&lawname=%ABD%B3%A3%A5%AB%A4g%A6a%A8%CF%A5%CE%BA%DE%A8%EE%B3W%ABh&lcmod=&lCh1=%B2%C4%A4G%B3%B9%A1B%AEe%B3%5C%A8%CF%A5%CE%A1B%AB%D8%BD%AA%B2v%A4%CE%AEe%BFn%B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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