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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5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
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
    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5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
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
團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D0070148&LNNDATE=20101223&LSER=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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