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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

https://www.facebook.com/252458731548388/videos/750554601738796/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0659&KeyWordHL=&StyleType=1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規定

 

□一、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

      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祕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準的者。(專

     屬權利指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營業祕密成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

      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

      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

      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巿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EX.App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Ex.網頁設計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

        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

        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Ex藝文採購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

        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

        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壹百萬以下由機關首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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