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
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
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
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
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六)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
,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
準。
(七)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
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八)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
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
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下
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
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
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
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
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
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
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
位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
花稅票。副本____份(請載明),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
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40001016900-103010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